关于全县经营主体报送和公示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

2024-04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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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建平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,应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报送2023年度年报,并向社会公示。

 

经营主体登录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辽宁)”(以下简称公示系统,网址http://ln.gsxt.gov.cn/index.html)填报年报信息,公示系统默认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登录,没有联络员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,在线重新注册后生效。2024年6月30日前,经营主体可修改已公示的2023年度年报信息。

 

按照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规定,大型企业应在年报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型企业款项信息。

 

相关企业可通过公示系统填报人社、商务、海关、统计、外汇部门“多报合一”内容。

 

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公示年报的,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,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。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,在政府采购、工程招投标、国有土地出让、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,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。

 

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)的经营主体,可以在补报年报后通过公示系统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(个体工商户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)。

 

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公示年报信息、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。经营主体在年报中遇到问题,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咨询。

 

 

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4年4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