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骑(乘)摩托车、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

2024-06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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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县城区道路通行秩序,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,营造安全畅通、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,助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,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2024年6月3日起开展骑(乘)摩托车、电动车(包含电动自行车)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 

一、请广大摩托车、电动车骑(乘)人员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。对骑(乘)摩托车、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及超员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予以处罚。

 

二、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,要高度重视,认真履行监管第一责任,加强对师生的教育管理,积极引导全体师生上下学及家长接送学生时,骑(乘)摩托车、电动车应当遵守交通法规,选择符合自身骑(乘)交通工具,特别是严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,做到合法上路,安全骑行。

 

三、全县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应带头执行佩戴安全头盔的相关规定,同时加强对亲属、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,自觉遵守交通法规。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,一经发现,除依法处罚外,对其违法行为通报至所属单位。

 

四、在专项整治过程中,对不听劝阻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,理解、支持和配合交通管理工作,共同营造安全、畅通、文明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
 

 

建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
2024年6月3日